关于协助省民政厅做好社会组织办理年检手续工作的通知
2016-08-03
来源:院科研处
点击量: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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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直各单位:
请各单位按照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协助督促社会组织办理年检手续的函》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社会组织办理年检手续工作。未办理年检的名单详见河南日报2016年7月28日第6版《河南省民政厅关于部分全省性社会组织未办理年检有关事宜的公告》(豫民公告[2016]3号)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未参加年检名单;附件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参加年检名单;附件3:全省性基金会未参加年检名单。
附:《关于协助督促社会组织办理年检手续的函》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今年3月初,我局已经给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所有全省性社会组织寄去了年检通知书。截至2016年6月30日,仍有497家社会组织未参加年度检查。7月26日、28日分别在大河报和河南日报上登载了《河南省民政厅关于部分全省性社会组织未办理年检有关事宜的公告》(豫民公告[2016]3号),随函一并寄上。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和第十一条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等,对于截至8月15日,仍然不来办理年检手续的社会组织,我们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请贵单位协助督促社会组织前来办理年检手续,并请贵单位届时配合我们做好对社会组织行政处罚工作。
谢谢!
联系电话:65506795(社会团体)
65906119(民办非企业单位)
65908130(基金会)
请各单位按照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协助督促社会组织办理年检手续的函》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社会组织办理年检手续工作。未办理年检的名单详见河南日报2016年7月28日第6版《河南省民政厅关于部分全省性社会组织未办理年检有关事宜的公告》(豫民公告[2016]3号)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未参加年检名单;附件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参加年检名单;附件3:全省性基金会未参加年检名单。
科研处
2016年8月3日
2016年8月3日
附:《关于协助督促社会组织办理年检手续的函》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今年3月初,我局已经给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所有全省性社会组织寄去了年检通知书。截至2016年6月30日,仍有497家社会组织未参加年度检查。7月26日、28日分别在大河报和河南日报上登载了《河南省民政厅关于部分全省性社会组织未办理年检有关事宜的公告》(豫民公告[2016]3号),随函一并寄上。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和第十一条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等,对于截至8月15日,仍然不来办理年检手续的社会组织,我们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请贵单位协助督促社会组织前来办理年检手续,并请贵单位届时配合我们做好对社会组织行政处罚工作。
谢谢!
联系电话:65506795(社会团体)
65906119(民办非企业单位)
65908130(基金会)
民间组织管理局
2016年7月29日
2016年7月29日
责任编辑:赵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