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秀昌:如何准确理解老子的“道法自然”?
2010-03-17
来源:《中国图书评论》2010年第
作者:高秀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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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的这两部书,笔者都认真拜读了,而且经过细心研读,对照比较,发现王先生在对老子的重要论题“道法自然”的解释上存在着前后抵牾、自相矛盾的情况。
□“文学超过哲学”,这是王先生的预设,也是理解王先生解老的前提。所以你在王先生的这两部书中,通过王先生是不能从哲学层面上把握老子“道法自然”的确切含义的。
王蒙先生在今年初出版了《老子的帮助》(华夏出版社2009年1月版),最近又出版了《老子十八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10月版)。尽管王先生年轻时就曾经迷上了《老子》(又名《道德经》),但是认真研读《老子》却是近几年的事,这可以从他近年来发表的文章就能够看出。而这两部著作,则是在外人的鼓励和支持下才作出来的:关于《老子的帮助》,王先生在“前言”中说是自己“接受刘景琳编辑的建议做这件事”的。关于《老子十八讲》,王先生在“说明”中说,他是应BTV卫视之邀,以讲堂(或者说是演讲)的形式讲“老子的帮助”的;不过,在讲的过程中,由于经过了“重新思考,重新结构”,所以王先生认为《老子十八讲》是“自成体系”的“一部新的书稿”,因此而结集、修改出版。
王先生《老子十八讲》说,他的解读《老子》是依据自己或今人(确切地说是他自己)的经历、经验、思想、知识、观念而进行的[1]7。《老子的帮助》也明确地说:“我能做的是用自己的人生,用我的历史体验、政治经验、文学经验、思考历程去为老子的学说'出庭作证’。”[2]4-5如果按照王蒙先生的逻辑,笔者本不该写此文。因为王先生说他是依据自己的经验、体验来解读《老子》的,其他人的体验和经验不会跟王先生的相同,所以对于《老子》的理解自然不会跟他相同。另外,从他解读《老子》的“自然”这一概念来看,他的解读是合乎他自己的“自然”的,所以也不需要别人来指摘,否则,就不合乎他的“自然”了。但是,既然王先生是在讲老学,是在探求真理,所以对于《老子》的不同理解还是可以争论的(尽管王先生信奉老子的“不争”说,但是,他自己其实也是在自觉不自觉地争辩说自己的解说是正确的),而且是必须争论的,因为真理是越辩越明的。这正是学术的本质。否则,人人自是其是,是会偏离真理大道的。好在王先生也把读者看做“法官”,有权判定他作为“证人”所提供“证词”的价值。所以,笔者就冒昧地指出王先生对《老子》“道法自然”理解上的错误,以向王先生及方家求教。
王先生的这两部书,笔者都认真拜读了,而且经过细心研读,对照比较,发现王先生在对老子的重要论题“道法自然”的解释上存在着前后抵牾、自相矛盾的情况。鉴于王先生是大家,而且经过他的著书立说(两部书)以及讲堂演讲,可能会使他对“道法自然”的错误理解对更多的人产生负面影响,所以非常必要加以辨析,以正视听。
为了行文的方便,先引《老子》第二十五章的原文: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这一章是《老子》的重要篇章之一,也是自古及今理解歧义较多的篇章之一。王先生在《老子十八讲》第二讲“道法自然”第四节“自然就是自然而然”中,感觉解释“道法自然”有些费劲。这种感觉不仅王先生有,即使研究老子的专家也感觉到难解。因为,该章最后一句话,不仅断句不同会导致不同的解释(如:“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有人就读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且,对于“法”和“自然”的不同理解也会导致不同的解释。而到底哪一种解释更胜一筹,往往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所以王先生感觉“费劲”是在情理之中的。虽然如此,但对于《老子》已经有些研究的王先生,在对老子“道法自然”的解读中存在的混乱甚至矛盾的地方,却是必须要明确指出的。
笔者发现王先生在这两部书中,对于《老子》第二十五章的“道法自然”作了不同的解读。在《老子的帮助》中说:“道法自然的最好解释是:道的法则乃是自然而然的运动。道的法则是自己运动。”“……人→地→天→道=自然。道对自然的'法’,与人→地→天→道的师法,不是相同的概念。”[2]104而在《老子十八讲》中则说:“……老子很惊人地提出了一个'自然’比'道’更高的观念……”;“自然”是“道的精髓、是道的核心、是道的根本……”;“'道’已经是根本了,没法再根本了,但是从根本当中还能再找出一个根本来,就是'自然’。”[1]29王先生前后不同的论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对于“自然”以及“自然”与“道”的关系的理解上的混乱与矛盾;二是对于“法”作为“师法”及“法则”的理解上的不一致。
首先看王先生对于“自然”以及“自然”与“道”的关系的理解。在两书中,王先生一方面说,“自然”就是“自然而然”,另一方面又说,“自然”就是“大自然”。这是两书基本一致的观点。不过也有不同:具体说,在《老子的帮助》里,“自然”只是表征“道”的一个概念,虽然他还有疑问(即“'自然’比道还'高’还伟大还厉害呢”?详后);而到了《老子十八讲》,他把“自然”看成是和“人”、“地”、“天”、“道”并列的东西,甚至把“自然”看做是高于“道”的“最最”根本的东西。若用式子表示,前者为“人→地→天→道=自然”,而后者为“人→地→天→道→自然”。
因为《老子的帮助》是王先生对《老子》逐章进行解说的,尽管他提供的只是“意译和证词”,但还是能够依据或者紧扣《老子》的文本进行解读。王先生指出:“这里的自然与今天通用的名词——主要是为了与人文创造的一切区别开来的'大自然’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老子的'自然’主要是指一种状态即自己的自然而然的运动。”[1]103这里区分了“自然”的两种含义:主要的是指“自然而然的运动状态”,次要的是指“大自然”。
就第一种意义看,王先生是肯定老子“四大”的概括的。如在对第二十五章的意译中,他明确地说:“所以说道是伟大的,天是伟大的,地是伟大的,人也是伟大的。世界上有四种大,道、天、地、人,人是四大之一。”[2]99“列出式子来,则是人→地→天→道=自然。”[1]104这里,他特别地用一个“=”号,排除了把“自然”作为一“大”的理解。显然,王先生的这一理解“基本上”是合乎老子的本意的。所以,即使在《老子十八讲》中,王先生还能够用“自然就是自然而然”的标题突出老子“自然”的这一主要的也是根本的含义(不过王先生没有自始至终地一贯地坚持,详后)。
之所以说王先生的这一解释是基本正确的,是因为,在《老子》中“道”就是“道”,它不是“自然”,也不等于“自然”;“自然”只是“道”的一种性质或状态。这种理解是多数学者所具有的共识。早在汉代注释家河上公就将“道法自然”解释为“道性自然,无所法也” (《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 。后来的许多《老子》注释家都在这一的意义上来解释老子这一句话。当今的一些《老子》注释者和解释者大都一脉相承地认为老子的“道法自然”是说“道自己如此”,“道”无所效法(参见陈鼓应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68页《老子注译及评介》第二十五章注。这是王先生也关注到的。顺便指出,王先生把陈鼓应先生《老子注译及评介》书名写成了《老子注释及评介》是错的,此见《老子的帮助》“前言”,第4页)。张岱年先生早年的《哲学大纲》把“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解释为:“人以地为法,地以天为法,天以道为法,道则唯以自己为法,更别无所法。”[3]18张先生还说:“'自然’即自己如此之意。”[4]79任继愈先生对于“道法自然”意译为“道效法它自己”[5]56。李零先生也说:“自然是道的本来面目,并不是另一个东西。”[6]92如果停留于此,那么王先生的理解可谓是基本正确的,然而他又前进了一小步。之所以要往前走,那是因为他有疑问:“这里有一个问题,按老子的学说,道是至高无上的,是至大无边的,是至远无边的,是循环往复的,是无限大,是最最本初的。天地有无,都是产生于道的。为什么这里突然出现了一个'自然’比道还'高’还伟大还厉害呢!而且只此一处,讲的内容似乎是说自然是道师法的对象,何也?”[2]104
显然,王先生在这里的疑问,是他将“自然”理解为“大自然”的一种逻辑延伸。因为,作为“自如”、“自尔”的“自然而然”是一种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像“人”、“地”、“天”、“道”一样的对象(或“东西”);而只有作为“大自然”的“自然”才有可能上升为“实体”,好像“人”、“地”、“天”、“道”都产生于“大自然”一样。郭沫若先生也曾作这样的理解,如他在《先秦天道观之进展》一文中指出:老子“于'道’之上又列出'自然’来,所谓'自然’当然是指天地中一切云行雨施的变化,让'道’来取法乎它是连'道’也失掉了它的至上性了。这些地方正表现着老子思想的未圆熟,也表现着他的苦心处,他对于他自己所产生出的'道’的来历确实是还在苦心探索着的。”[7]40。老子苦苦地探索“道”,这是事实;但是老子并没有把“自然”看成是“高于”“道”的“东西”。所以,郭沫若先生把老子“道法自然”的观点误认为老子“道”论的不成熟性和不彻底性,这并不合乎老子的本意;而且郭先生也没有准确地理解老子的“自然”之意,所以他把“自然”误认为高于“道”(其实,老子始终是以“道”为根本的,“自然”只是“道”之“性”)。可以看出,王先生也像郭先生一样“拿不准”,如他用“似乎是”一词表示不敢断定;但是正是这一疑问,埋下了他在《老子十八讲》中把“自然”提升为“一大”“师法”“对象”的伏笔,大有郭沫若先生误认为老子在“道”之上有列出“自然”的说法。
《老子十八讲》是演讲词,是“口述体”,而不是“书写体”,所以形式就比较“自由”而“散漫”。在《老子的帮助》中还不甚确定的“似乎是”,到了《老子十八讲》中就变成了十分肯定的语气。他说,老子“提出了世界的五个最大的方面,可以称为五个维度:人、地、天、道、自然,五个方面并不是各行其是的,他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师法与一致的关系,总结了五个方面的基本规律。”[1]25在这里,王先生明确地把“人”、“地”、“天”、“道”、“自然”看成是“五个维度”、“五个最大的方面”。 因此他说:“……老子很惊人地提出了一个'自然’比'道’更高的观念……”;“自然”是“道的精髓、是道的核心、是道的根本……”;“'道’已经是根本了,没法再根本了,但是从根本当中还能再找出一个根本来,就是'自然’”[1]29。显然,王先生是用“人→地→天→道→自然”替代了“人→地→天→道=自然”。如果说《老子的帮助》中“人→地→天→道=自然”的理解还较为合乎老子的本意,部分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话,那么《老子十八讲》中“人→地→天→道→自然”的理解则根本背离了老子的本意,而且完全是“六经注我”式的妄说。因为,这里用“五大”替代老子的“四大”说,必定会引起歧义和混乱。老子曾明白地说“人”、“地”、“天”、“道”是“四大”,“自然”不在其列;而“自然”只是“道”的根本特性而已,这是王先生也承认的,如他说:“道是世界的本质,自然是道的本性,比大、逝、远、反更根本的本性。”[2]104正如前文所言,王先生的这句话可是说到了点子上:“道”是根本、本质,而“自然”只是“道”的本性。但是,如果把“自然”看成是与“人”、“地”、“天”、“道”并列的“一大”,而且把“自然”抬高到“根本的根本”、“本质之本质”的地位,正如他自己所说的,“把'自然’抬得这么高,那'自然’就是最好最最亲爱的了”[2]35,那么把“道”放在什么地位呢?显然,这不仅违背老子的本意,而且会导致把“自然”作为“道”的“根本”,从而否定了“道”的本源与本质的地位。笔者相信,这也可能不是王先生的本意,不然他为什么要说“自然就是自然而然”呢?这只能说明王先生对于“道法自然”解释的混乱和矛盾。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自然”在《老子》一书中,最主要的含义就是“自然而然”、“自己如此”,而不是指“大自然”。因为根据张岱年先生的考证,“包含天地万物的总体”的“自然”,到魏晋时期玄学家阮籍才提出来的:“天地生于自然,万物生于天地。”(《达庄论》)所以张先生说:“阮籍以'自然’表示天地万物的总体,可以说是赋予'自然’以新的含义。近代汉语中所谓'自然’表示广大的客观世界,'自然’的此一意义可谓开始于阮籍。”[4]81另外老庄研究专家刘笑敢先生也明确地说:“有人把'自然’解释或翻译成自然界,这是不符合'自然’一词的古义的。如果'自然’是自然界,那么'自然’就是包括前面'天’和'地’的最高实体,这样,重复而不合逻辑。同时,在人—地—天—道—自然的系列中,就不仅是四大,而应该是五大,这也不合《老子》原文。”[8]289
笔者认为,“自然”一词是偏正结构,即“自”为主词,而“然”之“如此”是修饰“自”的。所以“自然”一词主要是讲“自”然的,而不是讲自“然”或者“自然”的。把重心落在“自”上,而不是“自然”上,那么对于“道法自然”的解释就可以清楚明白了。因此,老子所说的“自然”,不是指称一种“客体”或者某种“东西”(如自然界),而是指称“道”以及由“道”所产生的天地万物的“存在方式”和“状态”,即一般所说的“自己如此”。 虽然也有学者将老子的“道法自然”解释为“道效法或遵循万物的自然”,而不是“道性自然”[9];但是按照老子的思想逻辑,只有作为天地万物根本的“道”是“自然”的,那么才会有来源于“道”的天地万物所秉有的“自然”之“性”,而不是相反。既然道是以“自己”(“自然”)为法则的,天法道,地法天,人法地,所以贯穿于“道”和天地万物中间的根本法则就都是“自然”。
我们再来看看王先生对《老子》第二十五章四个“法”的理解。他在《老子的帮助》对“法”作了两种并存的、不一致的解释:他把前三个“法”解释为“师法”(及物动词),而将最后一个“法”解释为“法则”(抽象名词)。因此,“人”、“地”、“天”都有“师法”的对象,而“道”则没有师法的对象,所以“道”“法”就解释为“道的法则”[2]104王先生这种解释,已有学者指出不是恰当的:“将'道法自然’解释成'道自然如此’,既略去了相同用例的'法’字。也改变了与前句相同的动宾句式。一些注释家将前面的'法’字解释为效法并保持了它们的动宾结构,但偏偏将'道法自然’单独处理,这是非常不恰当的。”[9]
既然“道法”不同于“人法”、“地法”、“天法”,那么为什么还要将“道法”之“法”解释为“师法”,而为“道”找出“师法”的对象即“自然而然地运动法则”或者“自然而然的运动”呢?问题就出在王先生对于“法”特别是“自然”的混乱的理解上。
其实早在魏晋时期,王弼就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句话及“法”字作了类似的注解:“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10]p.65王弼对于“法”所作的是贯通的理解,而且“道”“法”“自然”是“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不违“道”之“自性”。
依此看来,显然王先生这里的解释就存在着四个“法”不一致的情况,不过这不是问题之所在,其关键是在对于“自然”的理解上。前文已经把“自然”解为“'自’然”,所以四个“法”字是可以作一贯的理解即“师法”的;也就是说“道”无所“法”,只“师法”它“自己”,或者说,它只以自己为“法”。这是可以解释得通的。
然而,在《老子十八讲》中,尽管王先生也把四个“法”字都解释为“师法”,但是,由于他还要再追逐自本自根的“道”的根源,使得他的“师法”的解释陷入了悖论。他说:“老子《道德经》里边有一段特别重要的话,有人把它当作核心的话来理解的,就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个'法’的意思,我觉得一是说树立了师法的榜样:地给人树立了榜样,天给地树立了榜样,道给天树立了榜样。还有一个意思就是要遵从它的规律:地要遵从天的规律,天要遵从道的规律。”[1]25尽管这里王先生没有说“'自然’给道树立了榜样”,“道要遵从'自然’的规律”,但是他紧接着说:“它提出了世界的五个最大的方面,可以称为五个维度:人、地、天、道、自然,五个方面并不是各行其是的,他(它)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师法与一致的关系,总结了五个方面的基本规律。”[1]25他还指出,老子把这个“自然”“强调到一个无以复加的程度,甚至都超过道了”[1]41。既然“自然”是比“道”还“高”的“一大”,而且是“道”所“师法”的对象,那么依照王先生的逻辑,“'自然’给道树立了榜样”,“道要遵从'自然’的规律”,就是必然的了。所以王先生说:“自然”是“道的精髓、是道的核心、是道的根本……”;“'道’已经是根本了,没法再根本了,但是从根本当中还能再找出一个根本来,就是'自然’”[1]29。
我们再来对比一下王先生在《老子的帮助》中说的:“道法自然最好的解释是:道的法则乃是自然而然的运动。道的法则是自己运动。”[2]104因此,“道对自然的 '法’,与人→地→天→道的师法,不是相同的概念。”[2]104他还进一步地说:“当然也可以说道师法的就是这种自然而然地运动法则,或者说道的师法对象是自然而然的运动,或者说道取法于自然而然的运动。”[2]104王先生还讲“道”是万物的“共同性”,是世界的终极本原、本质、本体、规律,而“自然”、“变易”、“辩证”、“阴柔”、“趋下”、 “无私”、“恍惚”、“玄妙”、“宝贵”等九点就是“道”的特质[2]334—335。也就说,“自然”不是“道”,它不是高于“道”有待于来“师法”的更为根本的根本。所以,王先生才说,“道”是“最高最远最最的根本” [2]337;它是“最高最大的概念”;它是“概念至尊、之极、之巅、之神” [2]338。既然“道”是一个至高无上的概念,那么它就是无所“师法”,所以,“道法”之“法”作为“师法”,“道法自然”就必定是“道”“师法”自己,必然不会再有一个高于“道”的师法对象“自然”。如此看来,这前后的混乱和矛盾可以说是再清楚不过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王先生解老是以文学家的方式来谈自己的心得的。王先生说:老子的“道”就是悟,就是心,就是存在,就是本质。“所以你说它是哲学,它有的地方又超过了哲学,有的地方甚至甚至是文学”[1]227。“文学超过哲学”,这是王先生的预设,也是理解王先生解老的前提。所以你在王先生的这两部书中,通过王先生是不能从哲学层面上把握老子“道法自然”的确切含义的,甚至你还会读到如“道是概念之王、概念之神、概念之巅峰”[1]29,“道的概念高于一切”[1]7,“道是最高最远最最的根本”[2]337,“道与一就是中国老子神学中的上帝”[2]375等等很富有文学色彩的话(尽管王先生也有自己的解释)。这些论断虽不可理解,但是却合乎王先生的解读逻辑:“机变”。所谓“机变”,就是随机应变,随文变化;与时俱化,与文俱化。于是,王先生在解读中就只“追求其大意”,而不是像他所说的也“追求前后文句中的内在联系与逻辑关系”[2]4。正因此,才既有“郢书燕说之讥”,也有“见树忘林之虞” [2]4,而这本来是王先生所想要避免然而却无法避免的。
注释:
[1]王蒙:《老子十八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2]王蒙:《老子的帮助》,华夏出版社,2009。
[3]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4]张岱年:《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5]任继愈:《老子绎读》,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
[6]李零:《人往低处走》,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
[7]郭沫若:《青铜时代》,科学出版社1957。
[8]刘笑敢.:《老子今古》(上卷)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9]王中江:《老子的“道法自然”》,载《光明日报》2008年10月6日。
[10]楼宇烈:《王弼集校释》,中华书局,1980。
作者简介:高秀昌,半岛官网入口网页版登录哲学与中原文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文学超过哲学”,这是王先生的预设,也是理解王先生解老的前提。所以你在王先生的这两部书中,通过王先生是不能从哲学层面上把握老子“道法自然”的确切含义的。
王蒙先生在今年初出版了《老子的帮助》(华夏出版社2009年1月版),最近又出版了《老子十八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10月版)。尽管王先生年轻时就曾经迷上了《老子》(又名《道德经》),但是认真研读《老子》却是近几年的事,这可以从他近年来发表的文章就能够看出。而这两部著作,则是在外人的鼓励和支持下才作出来的:关于《老子的帮助》,王先生在“前言”中说是自己“接受刘景琳编辑的建议做这件事”的。关于《老子十八讲》,王先生在“说明”中说,他是应BTV卫视之邀,以讲堂(或者说是演讲)的形式讲“老子的帮助”的;不过,在讲的过程中,由于经过了“重新思考,重新结构”,所以王先生认为《老子十八讲》是“自成体系”的“一部新的书稿”,因此而结集、修改出版。
王先生《老子十八讲》说,他的解读《老子》是依据自己或今人(确切地说是他自己)的经历、经验、思想、知识、观念而进行的[1]7。《老子的帮助》也明确地说:“我能做的是用自己的人生,用我的历史体验、政治经验、文学经验、思考历程去为老子的学说'出庭作证’。”[2]4-5如果按照王蒙先生的逻辑,笔者本不该写此文。因为王先生说他是依据自己的经验、体验来解读《老子》的,其他人的体验和经验不会跟王先生的相同,所以对于《老子》的理解自然不会跟他相同。另外,从他解读《老子》的“自然”这一概念来看,他的解读是合乎他自己的“自然”的,所以也不需要别人来指摘,否则,就不合乎他的“自然”了。但是,既然王先生是在讲老学,是在探求真理,所以对于《老子》的不同理解还是可以争论的(尽管王先生信奉老子的“不争”说,但是,他自己其实也是在自觉不自觉地争辩说自己的解说是正确的),而且是必须争论的,因为真理是越辩越明的。这正是学术的本质。否则,人人自是其是,是会偏离真理大道的。好在王先生也把读者看做“法官”,有权判定他作为“证人”所提供“证词”的价值。所以,笔者就冒昧地指出王先生对《老子》“道法自然”理解上的错误,以向王先生及方家求教。
王先生的这两部书,笔者都认真拜读了,而且经过细心研读,对照比较,发现王先生在对老子的重要论题“道法自然”的解释上存在着前后抵牾、自相矛盾的情况。鉴于王先生是大家,而且经过他的著书立说(两部书)以及讲堂演讲,可能会使他对“道法自然”的错误理解对更多的人产生负面影响,所以非常必要加以辨析,以正视听。
为了行文的方便,先引《老子》第二十五章的原文: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这一章是《老子》的重要篇章之一,也是自古及今理解歧义较多的篇章之一。王先生在《老子十八讲》第二讲“道法自然”第四节“自然就是自然而然”中,感觉解释“道法自然”有些费劲。这种感觉不仅王先生有,即使研究老子的专家也感觉到难解。因为,该章最后一句话,不仅断句不同会导致不同的解释(如:“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有人就读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且,对于“法”和“自然”的不同理解也会导致不同的解释。而到底哪一种解释更胜一筹,往往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所以王先生感觉“费劲”是在情理之中的。虽然如此,但对于《老子》已经有些研究的王先生,在对老子“道法自然”的解读中存在的混乱甚至矛盾的地方,却是必须要明确指出的。
笔者发现王先生在这两部书中,对于《老子》第二十五章的“道法自然”作了不同的解读。在《老子的帮助》中说:“道法自然的最好解释是:道的法则乃是自然而然的运动。道的法则是自己运动。”“……人→地→天→道=自然。道对自然的'法’,与人→地→天→道的师法,不是相同的概念。”[2]104而在《老子十八讲》中则说:“……老子很惊人地提出了一个'自然’比'道’更高的观念……”;“自然”是“道的精髓、是道的核心、是道的根本……”;“'道’已经是根本了,没法再根本了,但是从根本当中还能再找出一个根本来,就是'自然’。”[1]29王先生前后不同的论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对于“自然”以及“自然”与“道”的关系的理解上的混乱与矛盾;二是对于“法”作为“师法”及“法则”的理解上的不一致。
首先看王先生对于“自然”以及“自然”与“道”的关系的理解。在两书中,王先生一方面说,“自然”就是“自然而然”,另一方面又说,“自然”就是“大自然”。这是两书基本一致的观点。不过也有不同:具体说,在《老子的帮助》里,“自然”只是表征“道”的一个概念,虽然他还有疑问(即“'自然’比道还'高’还伟大还厉害呢”?详后);而到了《老子十八讲》,他把“自然”看成是和“人”、“地”、“天”、“道”并列的东西,甚至把“自然”看做是高于“道”的“最最”根本的东西。若用式子表示,前者为“人→地→天→道=自然”,而后者为“人→地→天→道→自然”。
因为《老子的帮助》是王先生对《老子》逐章进行解说的,尽管他提供的只是“意译和证词”,但还是能够依据或者紧扣《老子》的文本进行解读。王先生指出:“这里的自然与今天通用的名词——主要是为了与人文创造的一切区别开来的'大自然’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老子的'自然’主要是指一种状态即自己的自然而然的运动。”[1]103这里区分了“自然”的两种含义:主要的是指“自然而然的运动状态”,次要的是指“大自然”。
就第一种意义看,王先生是肯定老子“四大”的概括的。如在对第二十五章的意译中,他明确地说:“所以说道是伟大的,天是伟大的,地是伟大的,人也是伟大的。世界上有四种大,道、天、地、人,人是四大之一。”[2]99“列出式子来,则是人→地→天→道=自然。”[1]104这里,他特别地用一个“=”号,排除了把“自然”作为一“大”的理解。显然,王先生的这一理解“基本上”是合乎老子的本意的。所以,即使在《老子十八讲》中,王先生还能够用“自然就是自然而然”的标题突出老子“自然”的这一主要的也是根本的含义(不过王先生没有自始至终地一贯地坚持,详后)。
之所以说王先生的这一解释是基本正确的,是因为,在《老子》中“道”就是“道”,它不是“自然”,也不等于“自然”;“自然”只是“道”的一种性质或状态。这种理解是多数学者所具有的共识。早在汉代注释家河上公就将“道法自然”解释为“道性自然,无所法也” (《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 。后来的许多《老子》注释家都在这一的意义上来解释老子这一句话。当今的一些《老子》注释者和解释者大都一脉相承地认为老子的“道法自然”是说“道自己如此”,“道”无所效法(参见陈鼓应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68页《老子注译及评介》第二十五章注。这是王先生也关注到的。顺便指出,王先生把陈鼓应先生《老子注译及评介》书名写成了《老子注释及评介》是错的,此见《老子的帮助》“前言”,第4页)。张岱年先生早年的《哲学大纲》把“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解释为:“人以地为法,地以天为法,天以道为法,道则唯以自己为法,更别无所法。”[3]18张先生还说:“'自然’即自己如此之意。”[4]79任继愈先生对于“道法自然”意译为“道效法它自己”[5]56。李零先生也说:“自然是道的本来面目,并不是另一个东西。”[6]92如果停留于此,那么王先生的理解可谓是基本正确的,然而他又前进了一小步。之所以要往前走,那是因为他有疑问:“这里有一个问题,按老子的学说,道是至高无上的,是至大无边的,是至远无边的,是循环往复的,是无限大,是最最本初的。天地有无,都是产生于道的。为什么这里突然出现了一个'自然’比道还'高’还伟大还厉害呢!而且只此一处,讲的内容似乎是说自然是道师法的对象,何也?”[2]104
显然,王先生在这里的疑问,是他将“自然”理解为“大自然”的一种逻辑延伸。因为,作为“自如”、“自尔”的“自然而然”是一种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像“人”、“地”、“天”、“道”一样的对象(或“东西”);而只有作为“大自然”的“自然”才有可能上升为“实体”,好像“人”、“地”、“天”、“道”都产生于“大自然”一样。郭沫若先生也曾作这样的理解,如他在《先秦天道观之进展》一文中指出:老子“于'道’之上又列出'自然’来,所谓'自然’当然是指天地中一切云行雨施的变化,让'道’来取法乎它是连'道’也失掉了它的至上性了。这些地方正表现着老子思想的未圆熟,也表现着他的苦心处,他对于他自己所产生出的'道’的来历确实是还在苦心探索着的。”[7]40。老子苦苦地探索“道”,这是事实;但是老子并没有把“自然”看成是“高于”“道”的“东西”。所以,郭沫若先生把老子“道法自然”的观点误认为老子“道”论的不成熟性和不彻底性,这并不合乎老子的本意;而且郭先生也没有准确地理解老子的“自然”之意,所以他把“自然”误认为高于“道”(其实,老子始终是以“道”为根本的,“自然”只是“道”之“性”)。可以看出,王先生也像郭先生一样“拿不准”,如他用“似乎是”一词表示不敢断定;但是正是这一疑问,埋下了他在《老子十八讲》中把“自然”提升为“一大”“师法”“对象”的伏笔,大有郭沫若先生误认为老子在“道”之上有列出“自然”的说法。
《老子十八讲》是演讲词,是“口述体”,而不是“书写体”,所以形式就比较“自由”而“散漫”。在《老子的帮助》中还不甚确定的“似乎是”,到了《老子十八讲》中就变成了十分肯定的语气。他说,老子“提出了世界的五个最大的方面,可以称为五个维度:人、地、天、道、自然,五个方面并不是各行其是的,他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师法与一致的关系,总结了五个方面的基本规律。”[1]25在这里,王先生明确地把“人”、“地”、“天”、“道”、“自然”看成是“五个维度”、“五个最大的方面”。 因此他说:“……老子很惊人地提出了一个'自然’比'道’更高的观念……”;“自然”是“道的精髓、是道的核心、是道的根本……”;“'道’已经是根本了,没法再根本了,但是从根本当中还能再找出一个根本来,就是'自然’”[1]29。显然,王先生是用“人→地→天→道→自然”替代了“人→地→天→道=自然”。如果说《老子的帮助》中“人→地→天→道=自然”的理解还较为合乎老子的本意,部分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话,那么《老子十八讲》中“人→地→天→道→自然”的理解则根本背离了老子的本意,而且完全是“六经注我”式的妄说。因为,这里用“五大”替代老子的“四大”说,必定会引起歧义和混乱。老子曾明白地说“人”、“地”、“天”、“道”是“四大”,“自然”不在其列;而“自然”只是“道”的根本特性而已,这是王先生也承认的,如他说:“道是世界的本质,自然是道的本性,比大、逝、远、反更根本的本性。”[2]104正如前文所言,王先生的这句话可是说到了点子上:“道”是根本、本质,而“自然”只是“道”的本性。但是,如果把“自然”看成是与“人”、“地”、“天”、“道”并列的“一大”,而且把“自然”抬高到“根本的根本”、“本质之本质”的地位,正如他自己所说的,“把'自然’抬得这么高,那'自然’就是最好最最亲爱的了”[2]35,那么把“道”放在什么地位呢?显然,这不仅违背老子的本意,而且会导致把“自然”作为“道”的“根本”,从而否定了“道”的本源与本质的地位。笔者相信,这也可能不是王先生的本意,不然他为什么要说“自然就是自然而然”呢?这只能说明王先生对于“道法自然”解释的混乱和矛盾。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自然”在《老子》一书中,最主要的含义就是“自然而然”、“自己如此”,而不是指“大自然”。因为根据张岱年先生的考证,“包含天地万物的总体”的“自然”,到魏晋时期玄学家阮籍才提出来的:“天地生于自然,万物生于天地。”(《达庄论》)所以张先生说:“阮籍以'自然’表示天地万物的总体,可以说是赋予'自然’以新的含义。近代汉语中所谓'自然’表示广大的客观世界,'自然’的此一意义可谓开始于阮籍。”[4]81另外老庄研究专家刘笑敢先生也明确地说:“有人把'自然’解释或翻译成自然界,这是不符合'自然’一词的古义的。如果'自然’是自然界,那么'自然’就是包括前面'天’和'地’的最高实体,这样,重复而不合逻辑。同时,在人—地—天—道—自然的系列中,就不仅是四大,而应该是五大,这也不合《老子》原文。”[8]289
笔者认为,“自然”一词是偏正结构,即“自”为主词,而“然”之“如此”是修饰“自”的。所以“自然”一词主要是讲“自”然的,而不是讲自“然”或者“自然”的。把重心落在“自”上,而不是“自然”上,那么对于“道法自然”的解释就可以清楚明白了。因此,老子所说的“自然”,不是指称一种“客体”或者某种“东西”(如自然界),而是指称“道”以及由“道”所产生的天地万物的“存在方式”和“状态”,即一般所说的“自己如此”。 虽然也有学者将老子的“道法自然”解释为“道效法或遵循万物的自然”,而不是“道性自然”[9];但是按照老子的思想逻辑,只有作为天地万物根本的“道”是“自然”的,那么才会有来源于“道”的天地万物所秉有的“自然”之“性”,而不是相反。既然道是以“自己”(“自然”)为法则的,天法道,地法天,人法地,所以贯穿于“道”和天地万物中间的根本法则就都是“自然”。
我们再来看看王先生对《老子》第二十五章四个“法”的理解。他在《老子的帮助》对“法”作了两种并存的、不一致的解释:他把前三个“法”解释为“师法”(及物动词),而将最后一个“法”解释为“法则”(抽象名词)。因此,“人”、“地”、“天”都有“师法”的对象,而“道”则没有师法的对象,所以“道”“法”就解释为“道的法则”[2]104王先生这种解释,已有学者指出不是恰当的:“将'道法自然’解释成'道自然如此’,既略去了相同用例的'法’字。也改变了与前句相同的动宾句式。一些注释家将前面的'法’字解释为效法并保持了它们的动宾结构,但偏偏将'道法自然’单独处理,这是非常不恰当的。”[9]
既然“道法”不同于“人法”、“地法”、“天法”,那么为什么还要将“道法”之“法”解释为“师法”,而为“道”找出“师法”的对象即“自然而然地运动法则”或者“自然而然的运动”呢?问题就出在王先生对于“法”特别是“自然”的混乱的理解上。
其实早在魏晋时期,王弼就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句话及“法”字作了类似的注解:“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10]p.65王弼对于“法”所作的是贯通的理解,而且“道”“法”“自然”是“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不违“道”之“自性”。
依此看来,显然王先生这里的解释就存在着四个“法”不一致的情况,不过这不是问题之所在,其关键是在对于“自然”的理解上。前文已经把“自然”解为“'自’然”,所以四个“法”字是可以作一贯的理解即“师法”的;也就是说“道”无所“法”,只“师法”它“自己”,或者说,它只以自己为“法”。这是可以解释得通的。
然而,在《老子十八讲》中,尽管王先生也把四个“法”字都解释为“师法”,但是,由于他还要再追逐自本自根的“道”的根源,使得他的“师法”的解释陷入了悖论。他说:“老子《道德经》里边有一段特别重要的话,有人把它当作核心的话来理解的,就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个'法’的意思,我觉得一是说树立了师法的榜样:地给人树立了榜样,天给地树立了榜样,道给天树立了榜样。还有一个意思就是要遵从它的规律:地要遵从天的规律,天要遵从道的规律。”[1]25尽管这里王先生没有说“'自然’给道树立了榜样”,“道要遵从'自然’的规律”,但是他紧接着说:“它提出了世界的五个最大的方面,可以称为五个维度:人、地、天、道、自然,五个方面并不是各行其是的,他(它)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师法与一致的关系,总结了五个方面的基本规律。”[1]25他还指出,老子把这个“自然”“强调到一个无以复加的程度,甚至都超过道了”[1]41。既然“自然”是比“道”还“高”的“一大”,而且是“道”所“师法”的对象,那么依照王先生的逻辑,“'自然’给道树立了榜样”,“道要遵从'自然’的规律”,就是必然的了。所以王先生说:“自然”是“道的精髓、是道的核心、是道的根本……”;“'道’已经是根本了,没法再根本了,但是从根本当中还能再找出一个根本来,就是'自然’”[1]29。
我们再来对比一下王先生在《老子的帮助》中说的:“道法自然最好的解释是:道的法则乃是自然而然的运动。道的法则是自己运动。”[2]104因此,“道对自然的 '法’,与人→地→天→道的师法,不是相同的概念。”[2]104他还进一步地说:“当然也可以说道师法的就是这种自然而然地运动法则,或者说道的师法对象是自然而然的运动,或者说道取法于自然而然的运动。”[2]104王先生还讲“道”是万物的“共同性”,是世界的终极本原、本质、本体、规律,而“自然”、“变易”、“辩证”、“阴柔”、“趋下”、 “无私”、“恍惚”、“玄妙”、“宝贵”等九点就是“道”的特质[2]334—335。也就说,“自然”不是“道”,它不是高于“道”有待于来“师法”的更为根本的根本。所以,王先生才说,“道”是“最高最远最最的根本” [2]337;它是“最高最大的概念”;它是“概念至尊、之极、之巅、之神” [2]338。既然“道”是一个至高无上的概念,那么它就是无所“师法”,所以,“道法”之“法”作为“师法”,“道法自然”就必定是“道”“师法”自己,必然不会再有一个高于“道”的师法对象“自然”。如此看来,这前后的混乱和矛盾可以说是再清楚不过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王先生解老是以文学家的方式来谈自己的心得的。王先生说:老子的“道”就是悟,就是心,就是存在,就是本质。“所以你说它是哲学,它有的地方又超过了哲学,有的地方甚至甚至是文学”[1]227。“文学超过哲学”,这是王先生的预设,也是理解王先生解老的前提。所以你在王先生的这两部书中,通过王先生是不能从哲学层面上把握老子“道法自然”的确切含义的,甚至你还会读到如“道是概念之王、概念之神、概念之巅峰”[1]29,“道的概念高于一切”[1]7,“道是最高最远最最的根本”[2]337,“道与一就是中国老子神学中的上帝”[2]375等等很富有文学色彩的话(尽管王先生也有自己的解释)。这些论断虽不可理解,但是却合乎王先生的解读逻辑:“机变”。所谓“机变”,就是随机应变,随文变化;与时俱化,与文俱化。于是,王先生在解读中就只“追求其大意”,而不是像他所说的也“追求前后文句中的内在联系与逻辑关系”[2]4。正因此,才既有“郢书燕说之讥”,也有“见树忘林之虞” [2]4,而这本来是王先生所想要避免然而却无法避免的。
注释:
[1]王蒙:《老子十八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2]王蒙:《老子的帮助》,华夏出版社,2009。
[3]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4]张岱年:《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5]任继愈:《老子绎读》,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
[6]李零:《人往低处走》,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
[7]郭沫若:《青铜时代》,科学出版社1957。
[8]刘笑敢.:《老子今古》(上卷)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9]王中江:《老子的“道法自然”》,载《光明日报》2008年10月6日。
[10]楼宇烈:《王弼集校释》,中华书局,1980。
作者简介:高秀昌,半岛官网入口网页版登录哲学与中原文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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