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平安建设的标准与推进思路

2007-09-19 来源:《中州学刊》2007年第5期 作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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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安建设的基本内容和目标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现,利益协调难度加大。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2005年10月,中央政法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意见强调,平安建设作为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工程,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人民群众所期盼的民心工程,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工程。平安建设的内容丰富,从广义上来将,不仅包括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涵盖着新的时代内涵,比如心理安全、职业安全以及公共交通和卫生安全等意义。一段时间以来,广泛开展的平安地区和平安单位建设收到显著的效果,相关的实践包括机构组建、机制创新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出台和颁布的政策措施结合体现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机制建设,包括完善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机制,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以及大规模群体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构建社会治安形势评估预警机制和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同时,作为平安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道德建设和法制宣传的综合运用对于培育人们的道德修养和法治意识也是弥足重要的。

平安建设纳入政府基本政策体系,是适应新时期社会利益格局迅速变化的必然选择。平安建设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人们开展正常生产、生活所必须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促进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平安建设的目标直接指向以下几个方面: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化解不和谐因素,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范可能损害和降低大众安全感的治安案件的发生,依法高效处理各类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治安案件,严厉整顿治安混乱和高发的区域,创造安宁祥和的居住和生活环境;遏制恶性安全生产事件多发的势头,在相关领域建立以人为本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平安建设的目标既是平安建设所要完成的基本任务,同时也是衡量平安建设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的标准和指导原则。本文力图从理论上阐释平安建设的丰富内涵,总结平安建设的实践经验,分析平安建设目标实现与否的标准,创新今后推进平安建设的具体思路,对于进一步完善平安建设的运行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当其冲要探讨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平安建设之平安具有怎样的内涵?如何评价和认定平安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我认为,应当从社会成员个体状态和社会整体系统两个方面来理解平安建设的目标。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决定平安建设的首要目标在于使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在心理上产生平安的感觉,这意味着公民的人身不受到攻击和伤害,生命和健康有保障,个人的自由不受非法无理的限制;个人的财产、私人信息和私有空间不受到侵占、侵扰、破坏和干涉。从个体的活动类型来看,个人的吃穿住行、劳动创造都应该处于安全的环境之中,与人类活动有关的食品卫生、医疗、居住、工作条件都应当是安全的。只有人人在自己二十四小时内的日常工作、生活休息、行走活动中不会受到来自外在的威胁和伤害,个人的安全感才有保障,平安建设的基本目标才能实现。同时,人的平安状态还体现在因个人家庭关系的和谐、工作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关系的和谐所产生的保障;因此,平安建设的目标指向也在于社会本身。社会组织自身的系统性和运行的独立性,要求平安建设应当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平安建设政策措施的施行必然要着眼于形成稳定的社会环境,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营造融洽温馨的社会氛围。

二、衡量平安建设目标实现与否的标准解析

衡量是否达到平安状态的标准有两个:社会个体心理标准和社会整体标准。社会个体心理标准的内容包括安全感、和谐感和信任感三部分;社会整体的标准有三个:社会的稳定、社会的规则秩序、社会前景的可预期。

(一)以人为标准:社会个体的心理状态

1、安全感。个人是否平安,有没有安全感是最重要的。个体对安全感的定义和理解可能具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安全感最基本的含义总是意味着对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障怀有确信的一种心理状态,处于安全状态的人总是免于担忧来自外界可能施加的身体上的或者精神上的伤害。心理需求阶梯理论认为,个人的安全需求,与生理需求一样,是人类最基本的心理需要之一。人在本性上追求自我保全,要求自由的行动和生活,避免来自外界对身体和心理的伤害。安全感的形成取决于社会个体对公共安全事实的感性体验、个体对传播到内心的有关公共安全信息的接受和认知以及对自身安全风险的自我评估。安全感的保障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自我保障能力的确信,二是对强大保护力量的拥有和控制。在现代社会,国家全面负担起维护公共安全的任务,承担为公民提供基本安全保障的职责。在一个高度组织化和精细分工的社会里面,个人的安全与公共安全紧密相联系,个人拥有丰裕的财富和防卫设备,并不当然带来安全感,很多时候,恰恰相反,为个体安全投入过多精力是缺乏安全感的标志。

2、和谐感。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在社会中,总是处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之中。按照马斯洛的心理需求理论,每个人都有通过社会自我实现以及获得社会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和获得尊重需要的满足,构成和谐感的重要内容。对人与人之间合作共存关系的把握和确认是和谐感的主要特征。和谐感的产生贯穿于现代社会的个体最基本的社会联系之中,包括个人与家庭之间的联系、个人在工作中形成的组织合作关系以及个人日常生活中与他人的协作联系。这些关系不仅是个人的情感联系纽带,同时也是生存和发展资源的供给渠道。由于剧烈的社会转型和变迁,社会日益分化为不同的利益阶层,不同社会群体的立场、主张和文化观念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社会个体能够更明显地感受到其他社会成员基于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价值观念而提出的对立评价。和谐感的获得意味着个人不会受到其他社会利益阶层成员、民族、宗教团体等群体的敌视和攻击,不会为随时可能发生的社会冲突而紧张、焦虑和恐惧。在一些西方国家,尽管经济发达,但由于社会财富不均,时常发生由穷困的下层民众或者缺乏保障的年轻人发起的社会骚乱。在种族歧视严重和宗教冲突剧烈的国家,冷漠、隔阂与敌视使得追求和谐感的努力显得十分困难。促进社会成员和谐感的产生,个人应当在社会活动中与其他社会成员在思想、行为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达成共识,避免出现因人际沟通失败、人际冲突以及各种人际矛盾所产生的焦虑、忧愁和恐惧。

3、信任感。“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理想图景应该是平安建设的最高状态。这种不设防的状态反映了社会成员在安全感与和谐感获得的基础上获得自由无忧的信任感。信任感深深植根于个人的社会联系和社会交往之中,是公民群体相互对待和认可的产物。信任感在社会群体各个成员心里的增长,能够极大节约社会运行和个体协作的沟通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防范和戒备,便利于人们的自由与融洽相处。从历史上看,人类创造国家权力,建立警察监狱等司法机构和设施,防备因为资源短缺而可能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争夺和斗争;人类运用多种类型的社会规范,宗教的,道德的,法律的,调整人们的行为,构建一个理性的社会;人类为了保卫人身和财产,避免可能发生的侵占和掠夺,各种保安措施和设备发明运用到千家万户。这些专门为解决纠纷而创造的制度的或器物的文明成果归根到底是为了解决大型社会所可能发生的信任危机。信任感是个人平安体验的最高层次,个体行为的规范化和社会信用系统的有效运行是社会成员获得富足信任感的有利保证。

(二)以社会为标准:社会整体结构和秩序

1、稳定。稳定是指社会整体在结构和秩序上具有的平稳状态。稳定意味着一个社会具有从历史传承至今的深厚传统,也意味着社会在开放竞争环境下能够承受压力和冲击的坚强能力。现代社会的稳定体现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自身三个方面。政治稳定要求政治结构的平衡以及政治权力格局的稳定维持和交接;经济稳定要求各种要素市场的平稳以及交易秩序的安定;社会稳定体现在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基本的社会规范,不存在动乱、骚乱等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的现象。稳定的状态具有相对意义,并非绝对排斥变动,而是将变动的范围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以内。基本物质的物价、民族和宗教问题、突发性事件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实现。社会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社会成员生活的安定。社会系统的不稳定,严重打击社会成员对社会现实和制度的信心,进而干扰平安建设目标的实现。

2、规则秩序。平安状态在社会当中还体现在是否实现规则治理。一个社会的治理,可能建立在规则的基础上,也可能单纯依赖行政强制。封建专制社会的统治基础在于暴力和恐吓,民众的安全维系于变动不定的权力运行,社会表面上安定的秩序建立在个人意志独裁的基础上,因而,民众不可能遵循统一的价值准则和社会规范,整个社会处于压抑和紧张状态。一个平安的社会,由法律、道德等提供一个在社会占主导地位的规则体系,为社会成员角色的安排、社会组织和结构设定、社会秩序的实现以及社会的运转和发展提供基本的指引。个人人身和财产权益也纳入规则体系的保护之中,排除了恣意无常的因素,获得稳定有序的保障。

3、可预期的前景。从何而来?在哪里?向何处去?是关系着社会成员生存状态的三大根本性问题。可预期的前景意味着社会理想和社会愿景在每一个社会成员心中的牢固树立。稳定和规则秩序的结合,综合体现于社会整体运行与发展的可预期上,同时,也体现于社会共同体和社会基本价值理念为社会成员提供可以预测的未来和前途。社会规范和社会的价值观应当为社会主体及其组织所承认和尊重,并能够依赖和信仰,进而开展对社会理想和长远愿景的追求。这种追求和努力因具备了社会体制和社会共同体价值理念的保障,具有是实现和落实的最大可能性,并激励和推动社会更加有活力和创造力的前进发展。

三、创新推进平安建设的思路

(一)推动平安建设从国家主导模式向国家与社会相结合的治理模式转变

国家权力在公共安全、市场监管、应急处置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有跟随形势的发展不断增加和强化的趋势,这是现代行政国家的普遍特征,也是应付日益复杂的事务的必须。但是,公共管理职能的正当性,并不意味着社会自身在维护个体安全和推动公共管理方面无所作为。从国家和社会相分离的角度来讲,社会本身有独立解决问题和为个体提供保障的功能,充分发挥这一功能在矛盾纠纷调处、社会治安维护以及公共安全监测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弥补国家机关开展各项应对措施的不足和疏漏。国外的一些做法能够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在美国等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安全防护产业十分发达,大量的保安公司面向广大的个人和组织提供类别多样的保安服务,比如人身保卫、押运财物、装置家庭安防设备等,同时,这些社会安保机构在治安监测、信息联络和业务开展方面与警察机关建立起密切的联系,便于为公民提供全面及时快捷的安保服务。其实,在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着民间性质的保安机构,专门负责保障运输财产安全的镖局曾经十分兴盛,他们为商业家押运货物,对社会经济的安全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完全将治安权垄断在国家手中,一方面过多地耗费公共资源,另一方面也存在无法全面提供个性化服务和效率不足的缺陷。应当鼓励社会成员相互之间在社区、村域范围内而开展互助协作,规范社会保安公司的业务开展,提高社会对各种风险的自我监测和防御能力。

(二)实行以提供物质救济为特征的社会保障与构建精神家园为目标的社会团结的结合

处于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状态下人口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平安。西方国家在由“守夜人政府”向“福利国家”的转变过程中所经历的社会转型,充满着下层群众为改变痛苦生存状态而进行的不懈抗争,这种抗争曾经产生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分裂和经济衰退,为了解决由此产生的严重社会问题,这些国家开始吸取社会主义国家的长处,推行资本家和工人的阶级调和,确立最低工资制度,为生病、失业等生存资源窘困的人提供符合人类最低生存标准的救济等。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从根本上传达了免于匮乏的自由在实现基本人权和维护人类尊严上的重要意义,大大有利于实现社会阶层的均衡协调以及社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但是,以提供物质救援为根本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固然能够缓解经济不平等所产生的社会分裂,却无法为处于流离漂泊或紧张冲突状态的个体心灵提供精神家园。生存压力的增大,生活节奏的加快,个体流动的频繁,社会成员看似处于涂尔干所言的“有机联系”的社会,却在更深的程度上发生个人与社会疏离的风险,个体无法参与和感受社会共同价值理念的形成,传统社会规范陷入功效和调整能力缺乏的双重困境。因此,在广泛社会流动的基础上完成社会整合与社会团结,便成为继社会保障之后国家与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社会团结通过提供社会参与和精神支持,使个人的生存更加符合社会人的本质,为个人在文化纽带的连接下更加紧密地融入社会共同体,参与社会规范的形成与互动。现代国家的社会团结必须建立在公民广泛的社会参与和社会联动基础上,在共同的人文价值基础上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化和个性化。

(三)建立符合国情民心的社会规范体系

一个人的行动总要受到社会联系和社会共同体所产生的社会规范的约束和影响。中国古代社会建立在宗法伦理秩序基础上,道德化了的礼教规范在社会中独占统治地位,人们的行为受“亲亲尊尊”和“仁义礼智信”要求的束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基本地要确立法律规范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权威和主导地位,这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基本要求。法律规范分配权利义务,通过国家权力确认、保障和实现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主张,协调相互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和纠纷,从而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范自身存在局限,在功能和效用上也有不足。法律规范背后的国家权力也不应当扩张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一个社会必然存在与法律规范相配合的其他社会规范,比如道德规范、各类组织和群体规范等。这些规范是社会成员在交往过程中自然形成人际规则和伦理规范,它们在调整个体行为和维护社会关系方面具有自发性和稳定性,不易受社会环境变动的影响。开展平安建设,需要建立包括法律、道德规范、组织规范以及其他规范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形成与各类规范协调互动的良性关系,从根本上消除威胁平安建设的社会心理因素。

(四)促进城市与乡村的全面均衡发展

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格局,城市和农村之间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开展平安建设的基本现实也有着很大的不同。城市人口集中,经济较为发达,社会治理资源和治理精英集中,各方面的体制机制比较健全,受到各方面关注的程度高,因而往往成为平安建设的重点区域;又因为城市人口流动性很大,外来人口日渐增多,给城市治理带来不小的压力。相比之下,农村地区面积广大,受经济发展的制约,基础设施落后,维持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资源和力量比较薄弱。为此,需要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力度,配备足够的警力和设备,改变农村地区安全保障资源不足的局面,缩小城乡公共服务质量差距,确保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能够及时获得。

(五)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和应急机制

社会的快速发展,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与时俱进地回应社会形势的新变化,针对发现的新问题,更新体制和机制,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为此,要采用先进设备,提高人员素质,加强与公共安全有关的各个环节的建设,加大对各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积极开展有效的舆论监督,完善其他社会监督途径;转变从事公共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保障权力在合法轨道上运行,防止可能出现管理不善和不作为现象;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开展有关的立法工作,制定成熟的应急预案,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出台具体全面的应急措施,建立监测、预报和快速反应系统,完备信息发布、共享和使用制度,最终,为社会构筑一道防范周密的安全网。

参考文献:

1、董少平:《社会变革时期法律、道德、信仰的整合——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行为选择》,《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第15-18页。

2、罗文进、王小锋:《安全感概念界定、形成过程和改善途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5-9页。

3、王威海:《从“社会团结”看“和谐社会”——一种关于和谐社会的社会学解读》,《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10期,第95-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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