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包装法的制定及企业包装理念的更新
2008-07-09
来源:《企业活力》2008年第四期
作者:王运慧
【字体:大中小】
一、我国产品包装产业发展的现状
(一)过度包装成为流行
在现代社会中,包装行业已经成为一个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国民经济行业,大到重型机械,小到食用饼干,均需包装。同时,包装行业也已成为一个与国民经济各个产业部门密切相关的大行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30年来,包装工业产值一直以高于18%的年平均增长速度递增。然而,在包装行业取得喜人成绩的同时,却发现过度包装、追求奢华已然成为包装行业的流行和主打。俗话说“过犹不及”,适度包装是市场所需,过度包装则是极度的浪费。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产生的2亿吨生活垃圾中,约有4000万吨为包装废弃物;2005年,我国有2800多亿元人民币的包装物一次性使用掉,其中三分之一是过度包装造成的。
举两个具体的例子见识一下何谓“过度包装”?一个是每年一度的月饼大战中一盒普通的月饼:15个月饼,698元,包括一个精美的大包装盒和8个造型各异的小包装盒。其中一个别致的小包装盒尤为惹人关注,椭圆形的盒子上印有花纹,有一根纸质带子做提手。打开后,里面的内容却让人有些“失望”,只有一个常规大小的月饼,把里面衬托的空空荡荡。另一个是一盒标价1500元的铁观音茶叶:金属外壳上面“龙飞凤舞”,里面是两个瓷瓦罐,垫着塑料,衬着黄色绸缎,300克的茶叶,带上包装却足有有7、8斤重。
(二)过度包装浪费资源,更污染环境
过度包装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我国一年大约生产12亿衬衫,其中8亿件是纸盒装,需要用纸24万吨,相当于砍掉168万棵直径10厘米的大树。此外,引起连锁反应的是,过度包装产生的垃圾,其处理费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以北京市为例,该市每年产生的垃圾近300万吨,60万吨为过度包装废弃物,如果减少不必要的过度包装,仅此一项就可以节省2亿元。
与商品本身相比,包装的特点是数量大且寿命短,包装产品大多属于一次性消费品,从原材料到制品加工成型、消耗直至废弃的周期一般比较短,商品到了消费者手中,包装的寿命也就要结束了。因此,包装废弃物成为污染环境的重要源头之一。我国是世界上十大塑料制品生产和消费国之一,塑料包装品的广泛使用的确给人们的物质需求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却形成了触目惊心的“白色垃圾场”,其危害性是相当严重的:抛弃在大自然中的塑料废弃物,由于其自然降解至少需要100年以上的时间,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回归自然,则会占用耕地、僵化土壤、污染大气和地下水,而最终威胁的都是人类的健康和生命。
二、制定包装法势在必行
当前,节约社会资源,控制过度包装问题,实行绿色包装,保护环境,已成为各国人民的广泛共识。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制止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问题,最为有效的措施是实行立法,目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对过度包装制定了限制性的法律、法规。
(一)国外包装立法经验
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膨大的包装大其实在内装物容量的行为属欺骗行为,将予以处理。如把吹塑容器的把手和瓶嘴连成一体,使人产生容器体积较大,容量较多的错觉;把纸盒包装折的单层瓦楞纸板衬垫安排得极为松弛,使人产生错觉等,均属欺骗包装。
美国也有类似德国的规定,只要有下列情况者,均属欺骗性包装,即包装内有过多的空位包装与内容物的高度差异太大;非技术上所需,无故夸大包装者等。
日本法律规定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出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同时,商品礼盒包装适当化纲要中规定:包装容器的间隙原则是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20%;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必须在1㎝以下;商品与包装箱内壁间隙必须保持在5㎜以下;包装费用必须在整个产品价格的15%以下。
韩国规定过度包装属违法行为,厂商如果不依照政府规定减少产品的包装比率和层数,最高会被罚款300万韩元。同时韩国还采取三大措施规范厂商:一是检查包装;二是奖励标示;三是对违反包装标的罚款处理。
(二)我国现行的包装立法
随着社会大众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呼声日渐高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也相继出台。2005年9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于次年6月1日正式实施。此标准是自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后,为防止过度包装而制定的第一项国家标准。
2007年7月14日,另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通过审查委员会的审定,并已上报国家标准委。通则涵盖了饮料、酒、糕点(月饼除外)、化妆品、保健食品、茶叶、粮食等类商品,提出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和计算方法。随后,循环经济法草案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节能降耗和削减污染物的要求,优先选择易降解、易回收、易拆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方案。此外,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从今年6月1日起,超市等将被禁止提供免费的塑料购物袋;从今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超薄塑料购物袋将被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这样一来,全国塑料袋的使用量有望减少2/3,一次性塑料袋的回收率也将大幅上升,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都是一次促进。
然而,与国外的包装立法相比,我国的包装立法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很明显的一点就是操作性不强。以循环经济法草案为例,其中确实有关于包装的相关规定,但并不具体,第19条的规定是以减少资源消耗和便于回收利用两方面为出发点的,对包装只是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操作起来还有很多困难,需要尽快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因此,从长远考虑,从实际出发,出台专门的包装法是众望所指,大势所趋,不仅有利于规范包装行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而且也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更重要的是保护环境,利国利民。
三、企业包装理念应与时俱进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为指导思想
十七大报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定位,是我们进一步加强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建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方针。科学的发展观, 追求的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不仅用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生态文明理念来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且也用生态文明理念来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可见,科学的发展观对于我们这个时代,不仅提供了新的概念、目标和原则,最为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途径,新的思维方式,由此形成了对传统发展观和思维方法的挑战。企业的包装理念也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令世界瞩目。但由于我们对经济增长观念认识上存在偏差,环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许多地方的经济增长是以牺牲环境或对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为代价的,致使资源损失十分严重,环境日益恶化。因此,企业的发展必须坚持循环经济, 它是实现环保理念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转变的必由之路。循环经济要求包装产品从原材料的选用、产品的制造、使用、回收再利用到废弃的整个过程,均要进行全面衡量,使之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各项要求,与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持良性循环。
(二)坚持绿色包装原则和技术性原则
过度包装的原因之一就是人民大众尚未建立起绿色消费观念。据商务部最新统计,我国每年有近24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因达不到包装要求而受影响,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包装不符合绿色要求造成的。而绿色要求的主要内容就是适度包装,材料符合环保指标等。因此,企业的各种包装产品为了符合法律及环保的要求,一定要坚持绿色包装原则。
对于绿色包装的内涵,学术上虽没有统一的看法,但一般认为有四方面的内涵:第一,包装减量化(Reduce)。包装是为商品(产品)服务的,在满足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等功能的条件下,对包装材料的选用,应是用量最少的。第二,重复利用(Reuse),或易于回收再生(Recycle)。包装的目的在于将商品(产品) 送到使用者手中,到了使用者手中,包装的使用通常也就完成了,这时包装也就可以予以回收了,对于回收的包装产品,通过生产再生制品、达到再利用的目的。第三,可降解腐化(Degradable)。包装产品,应该首先选用可以再利用的材料,对于不能选用可再利用材料的,则必须选用可降解腐化的材料,以保证其最终不形成永久垃圾,进而达到改良土壤的目的。第四,安全无害。包装材料的选用,应该不含有带毒性的元素、病菌、重金属;或它们的含量应控制在有关标准以下,以免污染商品(产品)而对人体和生物造成损害。
过度包装的原因之二就是包装领域缺乏专业性的技术和人才。包装行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涉及到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社会科学等多个领域的交叉性、边缘性行业。据一些调查显示,我国目前很多包装设计,仍然是由非专业人士完成的,因“过保险”而导致过度包装,造成浪费。因此,在制定对包装行业进行全面控制的《包装法》的时候,必须考虑包装行业的这一特点,设置必要的技术性规范,以对包装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规范和治理。那么,这也就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全面贯彻包装工业的技术要求,坚持技术性包装的基本原则,鼓励企业员工改革包装技术,深入科学研究,对于积极进行包装技术研究,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以促进包装行业的科学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王运慧,女,半岛官网入口网页版登录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一)过度包装成为流行
在现代社会中,包装行业已经成为一个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国民经济行业,大到重型机械,小到食用饼干,均需包装。同时,包装行业也已成为一个与国民经济各个产业部门密切相关的大行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30年来,包装工业产值一直以高于18%的年平均增长速度递增。然而,在包装行业取得喜人成绩的同时,却发现过度包装、追求奢华已然成为包装行业的流行和主打。俗话说“过犹不及”,适度包装是市场所需,过度包装则是极度的浪费。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产生的2亿吨生活垃圾中,约有4000万吨为包装废弃物;2005年,我国有2800多亿元人民币的包装物一次性使用掉,其中三分之一是过度包装造成的。
举两个具体的例子见识一下何谓“过度包装”?一个是每年一度的月饼大战中一盒普通的月饼:15个月饼,698元,包括一个精美的大包装盒和8个造型各异的小包装盒。其中一个别致的小包装盒尤为惹人关注,椭圆形的盒子上印有花纹,有一根纸质带子做提手。打开后,里面的内容却让人有些“失望”,只有一个常规大小的月饼,把里面衬托的空空荡荡。另一个是一盒标价1500元的铁观音茶叶:金属外壳上面“龙飞凤舞”,里面是两个瓷瓦罐,垫着塑料,衬着黄色绸缎,300克的茶叶,带上包装却足有有7、8斤重。
(二)过度包装浪费资源,更污染环境
过度包装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我国一年大约生产12亿衬衫,其中8亿件是纸盒装,需要用纸24万吨,相当于砍掉168万棵直径10厘米的大树。此外,引起连锁反应的是,过度包装产生的垃圾,其处理费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以北京市为例,该市每年产生的垃圾近300万吨,60万吨为过度包装废弃物,如果减少不必要的过度包装,仅此一项就可以节省2亿元。
与商品本身相比,包装的特点是数量大且寿命短,包装产品大多属于一次性消费品,从原材料到制品加工成型、消耗直至废弃的周期一般比较短,商品到了消费者手中,包装的寿命也就要结束了。因此,包装废弃物成为污染环境的重要源头之一。我国是世界上十大塑料制品生产和消费国之一,塑料包装品的广泛使用的确给人们的物质需求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却形成了触目惊心的“白色垃圾场”,其危害性是相当严重的:抛弃在大自然中的塑料废弃物,由于其自然降解至少需要100年以上的时间,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回归自然,则会占用耕地、僵化土壤、污染大气和地下水,而最终威胁的都是人类的健康和生命。
二、制定包装法势在必行
当前,节约社会资源,控制过度包装问题,实行绿色包装,保护环境,已成为各国人民的广泛共识。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制止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问题,最为有效的措施是实行立法,目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对过度包装制定了限制性的法律、法规。
(一)国外包装立法经验
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膨大的包装大其实在内装物容量的行为属欺骗行为,将予以处理。如把吹塑容器的把手和瓶嘴连成一体,使人产生容器体积较大,容量较多的错觉;把纸盒包装折的单层瓦楞纸板衬垫安排得极为松弛,使人产生错觉等,均属欺骗包装。
美国也有类似德国的规定,只要有下列情况者,均属欺骗性包装,即包装内有过多的空位包装与内容物的高度差异太大;非技术上所需,无故夸大包装者等。
日本法律规定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出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同时,商品礼盒包装适当化纲要中规定:包装容器的间隙原则是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20%;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必须在1㎝以下;商品与包装箱内壁间隙必须保持在5㎜以下;包装费用必须在整个产品价格的15%以下。
韩国规定过度包装属违法行为,厂商如果不依照政府规定减少产品的包装比率和层数,最高会被罚款300万韩元。同时韩国还采取三大措施规范厂商:一是检查包装;二是奖励标示;三是对违反包装标的罚款处理。
(二)我国现行的包装立法
随着社会大众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呼声日渐高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也相继出台。2005年9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于次年6月1日正式实施。此标准是自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后,为防止过度包装而制定的第一项国家标准。
2007年7月14日,另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通过审查委员会的审定,并已上报国家标准委。通则涵盖了饮料、酒、糕点(月饼除外)、化妆品、保健食品、茶叶、粮食等类商品,提出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和计算方法。随后,循环经济法草案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节能降耗和削减污染物的要求,优先选择易降解、易回收、易拆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方案。此外,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从今年6月1日起,超市等将被禁止提供免费的塑料购物袋;从今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超薄塑料购物袋将被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这样一来,全国塑料袋的使用量有望减少2/3,一次性塑料袋的回收率也将大幅上升,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都是一次促进。
然而,与国外的包装立法相比,我国的包装立法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很明显的一点就是操作性不强。以循环经济法草案为例,其中确实有关于包装的相关规定,但并不具体,第19条的规定是以减少资源消耗和便于回收利用两方面为出发点的,对包装只是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操作起来还有很多困难,需要尽快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因此,从长远考虑,从实际出发,出台专门的包装法是众望所指,大势所趋,不仅有利于规范包装行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而且也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更重要的是保护环境,利国利民。
三、企业包装理念应与时俱进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为指导思想
十七大报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定位,是我们进一步加强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建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方针。科学的发展观, 追求的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不仅用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生态文明理念来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且也用生态文明理念来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可见,科学的发展观对于我们这个时代,不仅提供了新的概念、目标和原则,最为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途径,新的思维方式,由此形成了对传统发展观和思维方法的挑战。企业的包装理念也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令世界瞩目。但由于我们对经济增长观念认识上存在偏差,环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许多地方的经济增长是以牺牲环境或对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为代价的,致使资源损失十分严重,环境日益恶化。因此,企业的发展必须坚持循环经济, 它是实现环保理念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转变的必由之路。循环经济要求包装产品从原材料的选用、产品的制造、使用、回收再利用到废弃的整个过程,均要进行全面衡量,使之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各项要求,与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持良性循环。
(二)坚持绿色包装原则和技术性原则
过度包装的原因之一就是人民大众尚未建立起绿色消费观念。据商务部最新统计,我国每年有近24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因达不到包装要求而受影响,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包装不符合绿色要求造成的。而绿色要求的主要内容就是适度包装,材料符合环保指标等。因此,企业的各种包装产品为了符合法律及环保的要求,一定要坚持绿色包装原则。
对于绿色包装的内涵,学术上虽没有统一的看法,但一般认为有四方面的内涵:第一,包装减量化(Reduce)。包装是为商品(产品)服务的,在满足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等功能的条件下,对包装材料的选用,应是用量最少的。第二,重复利用(Reuse),或易于回收再生(Recycle)。包装的目的在于将商品(产品) 送到使用者手中,到了使用者手中,包装的使用通常也就完成了,这时包装也就可以予以回收了,对于回收的包装产品,通过生产再生制品、达到再利用的目的。第三,可降解腐化(Degradable)。包装产品,应该首先选用可以再利用的材料,对于不能选用可再利用材料的,则必须选用可降解腐化的材料,以保证其最终不形成永久垃圾,进而达到改良土壤的目的。第四,安全无害。包装材料的选用,应该不含有带毒性的元素、病菌、重金属;或它们的含量应控制在有关标准以下,以免污染商品(产品)而对人体和生物造成损害。
过度包装的原因之二就是包装领域缺乏专业性的技术和人才。包装行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涉及到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社会科学等多个领域的交叉性、边缘性行业。据一些调查显示,我国目前很多包装设计,仍然是由非专业人士完成的,因“过保险”而导致过度包装,造成浪费。因此,在制定对包装行业进行全面控制的《包装法》的时候,必须考虑包装行业的这一特点,设置必要的技术性规范,以对包装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规范和治理。那么,这也就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全面贯彻包装工业的技术要求,坚持技术性包装的基本原则,鼓励企业员工改革包装技术,深入科学研究,对于积极进行包装技术研究,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以促进包装行业的科学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王运慧,女,半岛官网入口网页版登录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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